2007年10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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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底”合同不保底
王巷

  一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利好消息不断,不少投资人斩获甚丰,引得不少人来找一些所谓的专业中介公司理财。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又忽略风险防范,投资人容易陷入投资理财误区。
  
  误区一理财有收益约定可保底
  案例2006年9月份,胡某因理财亏损将某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支付43.3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违反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条款。胡某不光败诉,还承担了诉讼费,损失较大。

  相对来说,规模大、正规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运营得比较规范,但委托理财合同的条款拟订不好,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部分理财公司为吸纳更多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即保证客户的最低收益,但实际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一旦产生争议,法律将很难维护客户的利益,有的理财公司也会借机推脱责任。

  误区二投资设担保收益有保障
  案例刘某欲委托一咨询公司理财,但该咨询公司要求刘某将资金划转到理财公司指定账户,为让刘某放心,咨询公司又让一担保公司担保,三方签订合同后,刘某放心地将款项打入咨询公司指定账户。但后来股市大跌,投入股市的资金大幅缩水,刘某要求咨询公司和担保公司兑现合同约定的收益并退回剩余资金,但该咨询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担保公司也拒绝担保,最后咨询公司“人间蒸发”。

  刘某咨询过专家后才知道:需经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无力承担赔偿后,才能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而不是连带担保责任。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损失,咨询公司不能赔偿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才给予赔偿。这样,刘某可能要经历两起诉讼,分别诉咨询公司和担保公司,才能获得担保公司的赔偿。另外,咨询公司的失踪给诉讼和原告的维权带来重重障碍,刘某感到金额不大、工作又忙,诉讼得不偿失,无奈只好放弃。
  表面上,委托理财虽然有担保公司担保,但受托公司利用客户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在委托合同中设立了不少“坎”来保护自身和合作方担保公司,一旦出现损失,这些合同条款有利于帮助其摆脱或减轻法律责任,加重了客户追讨的难度,最终让客户承担了实际上的损失。

  误区三预收保证金损失可弥补
  案例林女士通过朋友认识了一投资公司的王经理,王经理自称有内部消息,保证林女士一年内可在股市获利20%以上,承诺如亏损由投资公司承担,并且可以先向林女士股市账号打入部分钱款作为保证金。林女士感觉没有任何风险,就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但买入的股票后来亏了,林女士提出终止合同,收取保证金来弥补损失。但对方不同意终止合同,说保证金是保证继续购买股票获取收益的,不是赔偿金,林女士不能收取。林女士这才恍然大悟,但损失已无法弥补。

  这是一起典型的理财公司利用客户的信任和预先设计好的委托合同侵害投资人的利益的案例。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如果产生利润,理财公司分得利润;如果亏损,则利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不承担损失。对投资人来说,要切记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王巷)